为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学业过程评价与科学研究能力评价并重的评价体系,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拟试行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分离制度,为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创造更宽松的环境。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与最高修业年限期间,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满足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但因科研成果未达到所在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先行申请毕业;达到其所在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可再行申请学位。
第二条 自入学满6年仍不申请毕业,但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校予以发放结业证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校自动注销其博士研究生学籍;自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仍不申请学位,学校不再受理博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自入学起满6年但不超过8年期间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部门对博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有特殊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包括:
(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相关培养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1.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的本领域相关科研课题;
2.正式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SCI收录或SSCI收录或CSSCI期刊或EI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要求唯一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国内期刊发表以现刊,国外发表文章应以电子版查询为准。
(三)完成博士研究生论文撰写,并通过论文查重、盲审程序,经其所在学院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程序:
(一)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表》,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
(二)培养学院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该博士研究生参加答辩的书面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成果报研究生学院复审、备案。
(三)研究生学院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将其纳入毕业审核及论文答辩工作程序。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和申请答辩的各个环节(开题报告、预答辩、重复率检测、盲评送审、答辩)要求保持不变。
(四)在研究生学院规定的答辩期内,培养学院按正常程序安排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因查重等原因导致延期而错过学校研究生毕业受理期限,则当期不得毕业。
第六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毕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准予毕业,发放博士毕业证书。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其学位授予情况。
第七条 因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先行毕业的博士研究生,达到博士学位申请要求的科研标准,应在自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由本人向培养学院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正式材料,提出学位授予审议申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对其申请予以审议。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学位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为该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时间。
学位审议未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者视作放弃申请博士学位。
第八条 在第6年最后一个学期申请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盲评送审、答辩等环节不合格,学校不予延期,无法如期毕业的责任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表.doc